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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08-06 来源:嘉兴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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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公积金〔2015〕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嘉兴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放宽租房提取政策

    (一)调整无房证明地。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细化提取限额。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取消经单位及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住房租赁核实表》,不强制要求提供税务发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时,提供税务发票的,提取限额仍按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控制;不提供税务发票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500元/月;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500元/月。

    二、下调首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除外)并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或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30%下调至20%。

    三、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次政策调整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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