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拆迁的对接安置经适房,满5年可直接上市,不需要提供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上市交易的,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了解到,近日北京出台了《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拆迁安置对接经适房再上市办理流程。
背景
老房新房不同政策上市交易麻烦
2008年4月,北京出台了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的新规。新政策以当年4月8日为“分水岭”,之前的“老房”和之后的“新房”,采用不同政策。
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购买未满5年的都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价回购。
“新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有部分定向安置用途的经适房,由于当时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过于笼统,个别项目既有“老房”、也有“新房”,带来了上市交易的麻烦。
证明
被拆迁家庭需取得相关证明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拆迁安置家庭合法权益,此次北京规定,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持有《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购买经适房的,已购房屋满5年上市交易时,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如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在购买对接安置经适房时,没有取得重点工程审核表的,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建委或房管局出具相关证明后,所购经适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也可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优先回购权
政府“放弃”对这类房屋优先回购权
近期,市住建委曾明确,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相关证明材料。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政府仍有优先回购权。
此次对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适房,新规也规定,这类购房家庭在房屋再上市时,也可不再提供由区县住保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也就是说,政府也放弃对这类房屋的优先回购权。(记者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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