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即日起,满足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等条件的租房一族,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此举将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切实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根据日前印发《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可提取额度,但不得超出依据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测算出的最高限额。
根据测算,未婚职工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已婚家庭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职工在符合申请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可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末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一年内办理。
《通知》还要求,各缴存单位及各服务网点要把好提取审核关,杜绝提取资料造假。如发现提取人提供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管理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职工做出不实声明或采取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要追回骗提套取公积金,向该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尚未骗提套取成功的,自该职工做出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取消其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管理中心未发现职工不实行为,职工自行撤销提取申请的另论);已骗提套取成功的,在该职工归还骗提套取资金期间及归还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将骗提人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将按有关规定将该单位行为记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将该单位或个人行为记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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