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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多处房屋出租 须合并租金计税

2015-04-07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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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李冬妮张帆)张伯在天河区和南沙区分别有一套住房出租,月租金都是1500元,每月每套房屋按照4%的综合税率缴纳税款。近日,张伯到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缴纳税费时,被告知要合并两处租金收入计算税费,综合税率变成6%,这样张伯比之前多交了2%税款。张伯百思不得其解,便致电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热线工作人员了解张伯的情况后,进行了解释。同一纳税人在全市有多处房屋出租,应合并租金收入后,根据收入总额对应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税费。现在张伯两处房产的租金总收入为3000元,根据广州市现行的个人出租屋综合征收率,出租住房租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对应税率是6%,故张伯每月要缴纳的税款为(1500+1500)×6.%=180元,而不是1500×4%×2=120元。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出租屋纳税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的15日前,如遇节假日申报纳税截止期限顺延。个人出租房屋后,应主动申报纳税。对于出租屋主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广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采用综合征收率,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需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需要计算滞纳金的税种的合计税额×万分之五×滞纳天数。目前,广州市地税局的个人出租屋税收业务大多已委托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和代开发票,因此个人可到所属地的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申报纳税手续。
  
  作者:叶静李冬妮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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