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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超千套应单独建立社区公共配套要与保障房“三同步”

2015-04-02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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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出台加强公租房管理服务实施意见——
  
  公租房超千套应单独建立社区
  
  公共配套要与保障房“三同步”
  
  □本报记者魏皓奋
  
  早报讯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打造“住有宜居、住有乐居”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日前,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提出,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模和数量,加强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独立选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超过1000套的居住区应单独建立社区。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超过1000套的居住区,保障房产权单位应在居住区内为承租家庭提供租金缴纳、房屋报修、合同续签等管理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学校、农贸市场、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其社区配套用房(含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百套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对入住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较多的居住区,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为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扶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相对集中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社区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上岗。
  
  文件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相关职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做好承租家庭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促进户籍、居住管理一元化。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收入的动态审核,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社区建设、社团组织监督管理等,并联合卫生、残联等部门加快统一养老、医疗、助残等社会救助的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等化”。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无偿移交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配套教育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承租家庭中符合杭州市入学条件的适龄人员按规定就近入园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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