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驻海盐记者 丁志轩
通讯员 朱 冰 马晓燕
彦 明
利用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然而,得意忘形之后,得到的不是荣华富贵,而是让人避之不及的结局。11月13日下午,经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赖顺银因受贿112万余元被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而在之前的庭审中,赖顺银曾一度当庭翻供。
作为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受贿窝案的主犯,赖顺银究竟是怎样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的?
群众举报成破案关键
“浙江海盐多家石料厂突破政令限制,私自超量大规模开采山体,原来山清水秀的地方,在短短数年的时间里,已经被众多石料厂开山采石毁得差不多了,如今山体已经是千疮百孔。几家采石厂为了获取巨额利润,都存在严重的超量开采,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了业界公开的秘密……”2011年,一则《浙江海盐石料厂上演现实版“疯狂的石头”》的帖子出现在了互联网上。短短几天,该帖迅速走红,被国内众多知名网站、论坛转载,近万名网友跟帖,并纷纷质疑当地有关部门不作为,纵容石料厂毁坏山林。
2010年至2012年间,海盐县检察院先后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赖顺银和工作人员姜家平的有关经济问题。如果举报属实,这将是海盐国土资源局内一宗经济犯罪窝案。对此,县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今年7月上旬,海盐县检察院在调查该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邰林森受贿案中发现了赖顺银受贿一案的重大线索,并于当月中旬正式展开立案调查。经查,2004年至2011年,赖顺银在担任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名矿山企业老板所送的贿赂款上百万元,并为矿山企业谋利。
买房购车成敛财之道
2009年上半年,赖顺银打算在金华市婺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给父母住,房子价格约18万元。买房前,赖顺银“无意”中向某港口公司副总经理郭某“透露”了自己准备在金华买房的事。郭某知道这件事后,立刻把信息带给了公司董事长穆某某。
“听说你金华老家的房子要换新的,经济上你有啥困难吗?要么我赞助你10万元?”穆某某在知道消息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了赖顺银。赖顺银没有回绝穆某某的好意。几天后,赖顺银在约定地点“心安理得”地收下了穆某某给的90000元“买房赞助款”。
2009年下半年,赖顺银打算给自己买一辆轿车,总共需20万元。“我想买辆车。”办公室里,赖顺银再次透露给了郭某这个信息,并通过郭某传递给了穆某某。果然没几天,穆某某就把一只装有20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给了赖顺银,赖顺银再次“不客气”地收下了20万元的“购车赞助款”。
除此之外,赖顺银总是有意无意向老板们提到自己有想法投资妹妹所在的集团,女儿考上了重点高中,而每次“提醒”之后,老板们总会积极主动地送上自己的“一点心意”。
收人钱财,自然得替人办事。作为分管地质矿产的副局长赖顺银,则在企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平时的监管工作、整治性开采及边坡治理等方面给予郭某等人关照。据穆某某和郭某介绍,他们的企业自在海盐开展经营以来,超量开采并获取巨额利润,而作为主管矿产资源的赖顺银和姜家平会在监管工作中有意无意给予方便。
心态失衡铸成大错
“住得一般,穿得一般,吃得一般,平时没什么不良嗜好……”这是赖顺银的同事对他的评价,可就是这么简单、低调的一个人,却成了海盐国土资源局里最大的“蛀虫”。
落网后,赖顺银在他的《我的认识》一文中这样写道:“开始工作的时候,我打交道的都是朴实勤劳的农村干部和农民朋友,看到的人都是为了生活而忙碌。”然而,当赖顺银成为一名手握实权的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矿产的副科级干部之后,他的心态渐渐失衡。“到了国土资源局后,特别是分管矿山企业后,打交道的是企业老板和股东,看到的是为钱财而忙碌奔走的人,花天酒地,一掷千金,和他们交朋友逐渐迷失了自我。跟他们在一起仿佛觉得自己也是老板,甚至是老板的老板。特别当老板有求于你的时候,自己想的他们会为你办到,你没想到的他们都会为你想到,心里得到了很大的满足……”赖顺银最终倒在了老板们的“糖衣炮弹”下。
2004至2011年间,赖顺银在担任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地质矿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利。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赖顺银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与赖顺银同案的该局原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兼县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姜家平也因受贿罪被判12年,加上之前宣判的原地质矿产科科长邰林森被判11年,该局受贿窝案告结。
黄晓明案同日宣判
同日宣判的还有原嘉善人大副主任黄晓明,法庭最后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判决。黄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1403000元、澳元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在辩方主要辩护的玩忽职守罪方面,法院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吻合、互为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黄晓明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的存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理由不足,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晓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结合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及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赖顺银、姜家平、黄晓明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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