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减免备案
一、业务概述
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普通住宅是指:(1)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暂减半征收契税。(2)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承受方)》(SB016),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需报送的资料的原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承受方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家庭复印件和家庭关系证明;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付款凭证;
(4)承受存量房的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